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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偵探調查:為了規范行政執法調查取證工作
文章來源:admin 更新時間:2023-09-12
佛山偵探調查:為了規范行政執法調查取證工作,細化調查取證程序,提高行政執法質量,根據《行政處罰取證》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個案。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調查取證,是調查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權限范圍內,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當事人)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 與證據有關的活動。
第三條調查工作應當全面、客觀、公正,收集的證據應當真實、合法、有效。
第四條調查取證工作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執法人員不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有效執法證件;
(二)用語規范,舉止文明;
(三)告知當事人執法依據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五)不得濫用職權干預或者影響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六)為有關單位和個人保守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五條 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走訪詢問有關人員,聽取有關情況的說明;
(二)進入現場勘察、檢查、錄像、拍照等;
(三)可以采取抽樣、事先登記保存等方式收集證據;
(四)查閱、復制有關資料;
(五)組織技術檢測鑒定;
(六)向有關單位索取核查資料;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條 調查取證調查基本內容包括:
(一)當事人身份等基本信息;
(二)調查當事人行為的時間、地點、過程、方法和后果;
(三)調查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對當事人行為的認可情況;
(四)當事人的陳述和答辯意見;
(五)對違法行為進行量化處罰的情形;
(六)其他有關事實。
第七條 收集的證據種類包括:
(一)證明文件;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檢查記錄和現場記錄。
第八條調查取證應當當場制作現場筆錄、訊問筆錄,如實記錄有關情況。
(一)制作筆錄時,不得對有關人員進行利誘、欺騙、脅迫。
(二)對相關人員的調查、訊問應當獨立進行。
(三)筆錄完成后,由執法人員、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核實,并簽字或者蓋章。
第九條 收集的書證應當采用原件。 正本、正本和副本為書證的原件。 收集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拍攝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摘錄等。 被取證的當事人應當在證明文件上簽名、蓋章確認,需要說明的,應當附具說明材料。
第十條 收集物證,應當提取原物。 提取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取與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或者可以提取物證的照片、錄像等證據,并經被提取人本人確認。 /她的簽名或印章。
第十一條 取證時,對于數量較多的同類物品深圳私人偵查,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 取證的,應當填寫取證證明(附件2),經執法人員、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核實后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第十二條 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經批準,可以提前登記保存調查取證,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預先登記保存證據的,應當制作《證據登記保存清單》(附件3)送達當事人。
第十三條 提取電子信息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應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和證明對象。 音頻材料應附有音頻內容的書面記錄。
以視聽資料為證據的,應當使用該資料的原始數據或者原始載體。 副本具有與正本相同的證明效力,但其制作和真實性經當事人確認,或者經公證等其他有效方式證明。
第十四條 計量、檢測、檢驗、鑒定等專業技術事項,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出具報告,出具的報告可以作為證據。
第十五條 收集證據時,當事人拒絕簽字(蓋章)或者不能簽字(蓋章)的,應當說明理由。 現場有其他人的關于規范行政執法調查取證工作程序的規則和法律法規,應當邀請其當場見證并簽字,或者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說明情況并簽字或者蓋章。
第十六條 對取得的證據材料,應當核實其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必要時,應當補充調查取證。
第十七條 佛山偵探調查下列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取得的證據;
(二)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方式取得的證據,包括以剝奪當事人陳述權、答辯權、聽證權的方式取得的證據。
第十八條調查取證取得的證據材料應當妥善保管、歸檔。